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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八旬老太口鼻封胶倒插厕所死亡”案重审二审24日开庭 邻居小伙已被羁押2400天

发布时间:2023-05-25 09:13:30来源: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张稳 记者 吕乐 报道

2016年8月,山西八旬老太程某英被透明胶带缠绕口鼻,倒插在家中厕所里死亡,其邻居李朋(化名)被警方控制。在历经二次不予批捕、四次退侦后,2020年12月,该案重审一审判处李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李朋提出上诉。


(相关资料图)

2023年5月23日,海报新闻从李朋家属处获悉,该案重审二审将于24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

该案重审二审将于24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

李朋的姐姐李女士告诉海报新闻记者,她是在5月5日从辩护律师处得知弟弟的案件将要开庭的消息,而这次开庭距离2020年12月2日重审一审宣判已经过去了两年半的时间,她和父母得知即将开庭的消息都非常激动。“这两年半特别煎熬,度日如年,就一直盼着法院能给我们一个说法,现在终于等到开庭了。”

李女士表示,自从李朋被羁押之后,家属一直无法会见李朋,她上次见到弟弟还是在2020年12月该案重审一审宣判的法庭上,“那次远远看到了弟弟,不知道他现在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如何,后来一直没有再见过他,我们等得太久了。”谈到弟弟,李女士泣不成声。

虽然一直没有见到李朋,但她知道弟弟一直在喊冤。“他在里边一直在写申诉书,反映他是被冤枉的,我们家人也在努力帮他申诉,坚信他不会做出这样的事,希望案件能够办得快一些。”

由于弟弟李朋的案子审理持续时间较久,李女士和家人的生活遭受了很大压力。李女士告诉记者,弟弟出事后,年近60岁的父母一直在老家生活,村里充满了流言蜚语,“母亲日日夜夜睡不着觉,整日在查法律、咨询别人,父亲今年刚做了手术。每次去高院见法官,他们都是凌晨3点就起床,坐大巴车早早赶去,我也得从外地赶回来陪着他们。”

李女士明天将会旁听庭审,她希望这次庭审能给弟弟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这7年里我们一家人一直在喊冤,弟弟出事时才24岁,现在已经31岁了,整整7年,每一天都是煎熬。”

辩护律师告诉海报新闻记者,他在今年3月份见过李朋一次,今天(5月23日)刚刚又会见了李朋,李朋坚称“自己没做过此事,是无罪的,也从来没有做过有罪供述”。

谈及此次的辩护方向,辩护律师表示,还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无罪辩护。

李朋和程某英家是邻居,左为程某英家,右为李朋家

据海报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8月,山西临汾霍州市下乐坪村年逾八旬的老太太程某英死在了自家厕所。他的儿子薛某找到她时,程某英头朝下、脚朝上,栽倒在茅坑里,嘴巴、鼻子被透明胶带封住。

由于案发前两月,薛某在家门前堆放柴火时将邻居李朋的汽车剐蹭,两人曾发生争执,继而动手打架,两家由此产生矛盾。薛某母亲遇害后,与薛某家曾发生冲突的李朋因此进入警方的视线,并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据临汾中院此前做出的一审判决书中多份证人证言显示,两家矛盾不断,2016年6月因剐蹭小汽车产生冲突之后,截止到案发前,两家又产生两次冲突,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均无果。经鉴定,李朋的双手指甲中,检出李朋和被害人程某英的混合DNA基因型。

到案后,李朋始终否认杀人,并对当晚的活动轨迹进行了详细描述,提供了案发当日的手机使用记录,试图证明自己在案发时一直在家中打游戏、浏览视频,无作案时间。

山西高院发回重审裁定书

李朋的辩护律师认为,现场无证人,也无有效证据线索,唯一认定被告人的客观证据是他手指的擦拭物。但死者儿子发现其母亲死亡后,与其母亲有过接触,且拖拽母亲尸体。死者儿子后找上诉人理论,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所以不排除系从死者儿子沾染了被害人的基因之合理怀疑。

历经了二次不予批捕、四次退侦,2019年1月19日,临汾中院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6月19日,山西临汾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李朋当庭要求上诉,同年6月24日,向山西高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无罪判决。2019年11月,山西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0年8月,临汾中院重审该案。

2020年12月2日,山西临汾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在重审判决书中,临汾中院认为,综合分析在案证据可证明,案发当晚李朋在家中出入且当时被害人程某英独自一人在家,李朋具有作案时间。再次,鉴定意见可证明李朋手指中检出李朋与被害人程某英的DNA混合结果,直接证明案发当晚李朋与被害人程某英之间有过深入接触,而李朋却极力否认该事实,辩称其手指甲中被害人的DNA是从被害人儿子身上沾染而来,该辩解并未得到相关鉴定意见予以证实。

2020年12月,临汾中院重审一审判决,判处李朋死缓

临汾中院称,从作案时使用的胶带来看,根据物证检验报告,被害人口鼻部的透明胶带,与提取的李朋家透明胶带的检材带基和胶的成分均分别相同,据此可以说明被害人口鼻缠绕的胶带与从李朋家提取的胶带带基和胶的成分完全相同,虽然受客观条件限制,没有作出这两卷胶带就是杀害被害人用的胶带的同一性认定,但并未排除就是此胶带用于作案的绝对可能性。

临汾中院认为,从在案的大量相关证据能够分析认定,李朋实施了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李朋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朋仅因邻里纠纷,便用透明胶带缠绕住被害人程某英的口鼻,并将其撺入厕所内,致被害人程某英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对被告人李朋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临汾中院最终判处李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记者注意到,重审判决虽再次判处李朋死缓,但未再“限制减刑”。2020年12月16日,李朋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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